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805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祖师办事处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许由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