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3财保40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申请人许昌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76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昌广杰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祖师办事处辛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50565.5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价值4850565.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