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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乌海附属学校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1497号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乌海附属学校。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内蒙古国子佑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区公务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乌海附属学校诉被告***、第三人内蒙古国子佑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乌海附属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祁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