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606行审196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811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执法监察科科长。
被执行人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山林。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2月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补正完毕。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经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二环南侧、农大科技市场东侧2916.84平方米(4.38亩)的农大一分场国有土地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16.84平方米(4.38亩)到农大一分场;二、并处非法所占土地2916.84平方米(4.38亩)每平方米壹拾玖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伍仟肆佰壹拾***角陆分。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保国土资莲罚字[2017]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16.84平方米(4.38亩)到农大一分场”,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组织实施;罚款部分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向本院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