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

李荣凯、刘伟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91号
原告:李荣凯,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同,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1503748T。
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54869344。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003K。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刘伟达成和解,被告刘伟已给付原告200000元,原告与被告刘伟之间的承揽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1元,保全费2041元,由原告李荣凯负担。
审判员  商保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