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8民初428号
原告:***,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代理人:黄彦红,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1503748T。
法定代表人:许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交纳20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戎福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