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122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晓婷,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
被告:姬连起,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山林,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1503748T。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电力(沧州运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沧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厚昌,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U7DU40。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金华,该公司法务。
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54869344。
***、***与***、姬连起、保定市伟达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沧州运东)有限公司、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立案。***、***于2020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审判员 张德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国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