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381民初447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航空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