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航空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保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程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上诉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6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且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对此予以认可,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华中科技大学“教师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的存在,也没有主管部门的批文、规划和图纸。原审法院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武汉市洪山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本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旭慧
书 记 员  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