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189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孙余龙,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闵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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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莘 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