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189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孙余龙,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闵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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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莘 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