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初字第11号
原告:***。
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