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明。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水根。
再审申请人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合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俞晓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