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6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项城市环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彭美丽,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3)西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项城市鑫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号:2153909379201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