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590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408738。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L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林州市,林州市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权
审 判 员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