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801执11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湖北省天门市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河南濮阳市人,原住:新疆巴州。
被执行人: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身份证号:
关于*自强申请执行***、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自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8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0690元,执行费4710元。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锦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对车辆相关权证手续予以冻结,因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土地信息。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01执1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20690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