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曾德清、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21财保46号
申请人:曾**,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曾**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漯河市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瑾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