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执保134号
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名郡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68KH49W。
法定代表人:刘纪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东华路南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1755412390。
法定代表人:王金柱。
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豫1622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华县支行(41001565910050001369)银行存款514427.57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秋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