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452号
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青华路南段名郡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68KH49W。
法定代表人:刘纪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东华路南段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1755412390。
法定代表人:王金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华县支行(41001565910050001369)银行存款514427.57元。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华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华县支行(41001565910050001369)银行存款514427.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92元,由申请人周口市联隆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宇
审判员 张昕艳
审判员 胡素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