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7127号
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摩根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292XJ。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少华,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的: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叉口森林半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FCTQ42。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建业绿色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佳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晓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