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誉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财保8号
申请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3层。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
委托代理人:陈贤莲,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阳市誉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惠民小区3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雅朋。
申请人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9日向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产8367536.08元(银行账号:16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直属支行)。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信阳市誉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67536.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志欣
审判员  陈皖琰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