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8829号
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66176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292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