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汝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8829号 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1766176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292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