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新疆筑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特27号
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
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筑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军户农场幸福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初***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筑新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常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