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620号之二
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X124Y,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逢桥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住所地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鄂0505民初6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84.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
保全申请费1563元,由申请人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