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620号之一
原告: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X124Y,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逢桥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788157379E,住所地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砂浆账款协商支付协议书》且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协议确定的金额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元、保全申请费1563元,由原告宜昌三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