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民终5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与信茶大道交叉处信***园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清水桥社区十长路广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信阳市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3)豫1503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信阳市顺泰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信阳市顺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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