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181民初87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小额诉讼),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