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469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4AC2X。
法定代表人:卢冲。
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渔江村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15268。
法定代表人:傅永忠。
被执行人: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渔江村161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89425。
法定代表人:傅永忠。
被执行人: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五宜潭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8168286X。
法定代表人:傅玉平。
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18082。
法定代表人:周利忠。
被执行人:傅永忠,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傅玉平,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汤海燕,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傅华根,男,193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周利忠,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傅玉平、汤海燕、傅华根、周利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傅玉平、汤海燕、傅华根、周利忠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万元,并支付至2016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843267.63元(本息合计29843267.63元)和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的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傅永忠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村80号房地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1579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000702、000701房地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傅玉平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限额55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限额121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限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执行人周利忠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限额121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08元,申请执行费97343.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梅赛德斯-奔驰、浙D×××××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江铃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名爵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傅玉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傅永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五菱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周利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桑塔纳牌、新A×××××巡洋舰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傅玉平共有坐落于诸暨市××大道××、××号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抵押于案外第三人,处置意义不大。被执行人傅玉平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东都凤凰城8幢房地产(共有人:俞文标),被执行人周利忠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花苑16号楼2单元401室房地产(共有人:周招美)、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河花园14幢2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汤海燕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都6号楼1单元1301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傅永忠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都6幢1单元1701室房地产、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都6幢1单元1601室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汤海燕、傅华根、周利忠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处置意义不大。被执行人傅玉平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得款4861元。被执行人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000702、000701室房地产及00-101、00-102、00-103、00-104地下车位,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603万元。被执行人傅永忠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村80号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639万元。扣除申请执行费97343.78元、案件受理费100508元,预留腾房费用97009.22元,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偿1213万元。被执行人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仅提供物保,抵押物已处置完毕,其在本案中已执行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傅玉平、汤海燕、傅华根、周利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傅永忠、傅玉平、汤海燕、傅华根、周利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46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