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111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7704。
法定代表人:吴智晖。
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15268。
法定代表人:傅永忠。
被执行人: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8号永业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68168286X。
法定代表人:傅玉平。
被执行人:傅永忠,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魏海江,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魏巧美,女,1970年8月7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傅永忠、魏海江、魏巧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13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本金7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68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8114.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2018)浙0681执保92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魏海江、魏巧美、傅永忠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傅永忠、魏海江、魏巧美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傅永忠、魏海江、魏巧美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4月30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恒佳建设有限公司、傅永忠、魏海江、魏巧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11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培洪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