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复20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滨北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宇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北区法院)(2019)黑0119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松北区法院在执行慧宇公司与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腾麟公司以该院(2018)黑0109执86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慧宇公司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松北区法院查明,慧宇公司与腾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2﹞松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慧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腾麟公司、**送达了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慧宇公司送达了判决书。慧宇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松北区法院申请执行。
松北区法院认为,执行卷宗中的判决书和送达回证、国内特快专递邮寄详情单显示,﹝2012﹞松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7月2日,而(2018)黑0109执86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且并无证据证明此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故腾麟公司的异议成立,裁定:慧宇公司申请松北区法院强制执行的(2018)黑0109执861号案件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松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复议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9执异2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冯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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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