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9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胜利村,组织机构代码70284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滨北街18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06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与本院〔2012〕松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48,818.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348,818.1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