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民初3080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松北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松北镇滨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麟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腾麟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腾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黑龙江腾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倩
人民陪审员朱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