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铜山区三堡镇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312民初3516号
原告: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326-2室。
法定代表人:曹凤秀。
被告:铜山区三堡镇实验小学,住所地铜山区三堡镇。
法定代表人:张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梅,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橡塑公司)诉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纳米公司)、铜山区三堡镇实验小学(以下简称三堡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宝橡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三堡小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世纪纳米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对三堡小学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宝橡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新世纪纳米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58215元,迟延付款的损失2万元,合计378215元,三堡小学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新世纪纳米公司承建了三堡小学的塑胶跑道和草坪项目的施工工程。2014年10月16日恒宝橡塑公司将上述工程的项目承包给原告,并由三堡小学担保付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595215元。现工程已经完毕且投入使用,但新世界纳米公司未按约付款,尚欠原告工程款358215元。
被告新世纪纳米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新世纪纳米公司(甲方)与恒宝橡塑公司(乙方)签订《铜山区三堡实验小学塑胶跑道铺装工程承揽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承包三堡小学塑胶跑道、草坪工程,合同总造价595215元。现工程已于2014年11月16日施工完毕且投入使用,但新世界纳米公司仅付工程款237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58215元。
本院认为,原告恒宝橡塑公司与被告新世纪纳米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完成施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因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358215元、逾期付款利息2万元,合计378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0096元,由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提海
人民陪审员  周忠民
人民陪审员  梁化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