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铜山区三堡镇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2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铜山区三堡镇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宝橡塑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铜山区,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单德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