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将乐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保117号

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3472950Q。

法定代表人:余维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连洪,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松岭村006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7882914U。

法定代表人:刘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绳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