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保117号
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3472950Q。
法定代表人:余维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连洪,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松岭村006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7882914U。
法定代表人:刘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绳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