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民初1692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松岭村006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7882914U。
法定代表人:刘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智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3472950Q。
法定代表人:余维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连洪,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闽0428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将乐县XX镇XX村XX街X号XX佳园X层商场X01、X层X11室、X层X12室、X层X10室、X层X11室、X层X12室、X层X13室、X层X15室、X层X12室、X层X10室、X层X11室、X层X15室、X层X10、X层X13室的房产。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将乐县XX镇XX村XX街X号XX佳园X层商场X01、X层X10室、X层X13室、X层X15室、X层X13室、X层X15、X层X12室等七处房产的查封。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对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将乐县XX镇XX村XX街X号XX佳园X层商场X01、X层X10室、X层X13室、X层X15室、X层X13室、X层X15、X层X12室房产的查封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将乐县XX镇XX村XX街X号XX佳园X层商场X01、X层X10室、X层X13室、X层X15室、X层X13室、X层X15、X层X12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群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张玉微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