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民初1094号
原告: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3472950Q。
法定代表人:余维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远,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
被告: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新路村石门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70659629Q。
法定代表人:章旭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高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慧标,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7元,减半收取计60003.5元,由原告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成辉
审 判 员  薛开海
人民陪审员  伍福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詹杨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