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民初1692号
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5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3472950Q。
法定代表人:余维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连洪,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松岭村006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97882914U。
法定代表人:刘源。
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群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张玉微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