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民初170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溪南路盛亚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余维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山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成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