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2财保163号
申请人:江苏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泉山庄商业街**#**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5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
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苏堤**路**余窑**号楼iv>
申请人江苏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538.291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