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255号
***:
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2月1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6×××74,已(实际)冻结282189.30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
2、于2021年2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银行账户32×××32_1,已(实际)冻结5602.36元;(2)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3203800101010000171202,已(实际)控制22040.82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8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