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1679***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艾勇,陕西芳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海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沐东路6号报业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韩冰。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步静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