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71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园园,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从江县往洞水库管理所,住所贵州省从江县水利局办公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梁红财,系该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从江县往洞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69元,减半收取计51035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