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

***与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71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园园,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从江县往洞水库管理所,住所贵州省从江县水利局办公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梁红财,系该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从江县往洞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69元,减半收取计51035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