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6民初687号
原告:**,男,1971年05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址: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6981570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