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81民初1474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武夷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丰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张三丰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与被告邵武市丰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邵武市丰沃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标的计算),减半收取计12,9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