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30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园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申请人上海瑞泰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30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