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868号
申请人: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1884328B。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1301。
法定代表人:杜长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怀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禹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任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立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