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8民初10052号
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冯利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超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袁小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超禾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