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友巨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法民保字第0157号
申请人重庆市巨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0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巨峰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巨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巨峰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永川支行×××××××××××××账户上银行存款7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保全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全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起诉,申请人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确定的期限在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财产保全手续,而导致该财产保全效力消灭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