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3-3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财保163号
申请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客运中心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临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外环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
申请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514429.7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千七百五十一万四千四百二十九元七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