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2执1596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9976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422号锦天星都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0026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恒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31159元及其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执行兑现9649.83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及车位,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后经本院两次集约化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15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阳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洋
书记员***